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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1/5/9 5:13:41 浏览:1510

来源时间为:2021-05-07

原标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公司党组织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渝改委(1992)148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已根据《公

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

发[1995]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对

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4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2000

万股,于1997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CCCGRealEstateCorporationLimited

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6号,邮编:40002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玖仟伍佰肆拾叁万叁仟陆佰捌拾玖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裁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纪委)成员、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

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良好服务,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

资回报;通过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使公司取得持续稳定和长远发展;努力探索、改革创新,

促进行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实业投资,物业管

理,高科技开发,设备租赁,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往来函调查及咨询服务;销售矿产品(不

含国家规定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不含九

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摩托车及零部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日用百货,纺织品,

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品)。中小型水、火力发电成套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

询服务(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重

庆泰华实业总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时间为:1992年12月。发起人股份已全部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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