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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1/5/9 5:13:41 浏览:1515

司章程规定的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

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方可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若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方案的,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

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指以下指形之一: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方能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时,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其他合法的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的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

报告单显示为准;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发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公司在其它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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