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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1/5/9 5:13:41 浏览:1519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询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司作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若出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启动“占用

即冻结”机制。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工作。

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况,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发现资金占用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

书面报告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金名称、占用资产位置。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

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宜。若控股股东无法在十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依据工作进展

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

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

予以罢免,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股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其它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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