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股
东选举的监事会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直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公司党组织
第九十七条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股
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
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设党委书记1人、党
委副书记1至2人。
第九十九条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及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从“收取的党费”及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十九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
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
委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
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
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
的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
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
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
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
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
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
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零一条党委制定党委相关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详细规范公司党委工作及党委
常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和党委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
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领导作用。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要确保在企业改革中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
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
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党内工作机构,有关
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由同一个部
门负责或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同职级。
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
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党组织工作经费,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