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 > 机关事业 > 正文

14座汽油观光车(6辆)采购项

发布日期:2017/8/29 18:33:30 浏览:1706

;进行扣减;

2.3.2.1.3在最后报价的基础上,注册资金在十五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或注册资金在十五万元以下达到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监狱企业,按“最后报价×10”进行扣减。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3.3.1“谈判项目技术需求”须满足第三部分要求。

3.3.2“谈判项目服务需求”须满足第四部分要求。

3.3.3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成交候选人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3.3.4谈判小组将依照评审办法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3.3.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4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3.4.1若为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其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3.4.1.1拟成交金额在100万以下的,报价不超过前一名报价5的成交候选人;

3.4.1.2拟成交金额在100~200万的,报价不超过前一名报价4的成交候选人;

3.4.1.3采购人须按以上程序确认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组织采购。

3.4.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3.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5.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

3.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5.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人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二、成交通知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预公示。

2、结果公示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4、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三、竞标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投诉

(一)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和处理。

(三)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十四、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谈判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履约保证金

成交人在结果公示后合同签订前,按采购文件要求向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履约并经验收合格后,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部分谈判项目内容及技术需求

采购内容:14座汽油观光车(6辆)采购

二、采购设备(需求)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一)采购需求

黑山谷漂流游览路线开通后,为满足旺季期间的旅游接待,进一步提升我区旅游城市形象和景区品质,为来区游客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出行服务,需购买6辆观光车。

(二)参数要求

项目基本参数车辆颜色宝蓝色准载人数14人(含驾驶员)方向机助力方向机尺寸

参数外形

尺寸长,m5.0—5.30(根据景区道路限制要求)宽,m1.5--1.7(根据景区道路限制要求)高,m2.0--2.2(根据景区道路限制要求)地板离地高度,m0.40—0.50(根据景区道路限制要求)

最高车速(限速),㎞/h30-39(根据景区运营要求)最大爬坡度(坡道起步度),()乘员质量按80㎏/人10--15(根据景区运营要求)平地起步爬坡度()乘员质量按80㎏/人(依据GB/T21268-2007)10--18(根据景区运营要求)最高档最小稳定车速,㎞/h≤20--25百公里油耗(30㎞/h匀速),L4.0—6.0发

机总排量,L1.0—1.1全负荷最低燃油耗率,g/(kW·h)270--280燃油牌号(汽油)92变速器型式斜齿常啮合式,5前1倒档,手动机械式

三、特别说明

1、为防止虚假应标,用户保留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测试权利。

2、竞标人所投设备配置必须符合或高于上述配置功能要求,且保证设备能成套使用。

第四部分谈判项目服务要求

实施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一)实施时间:合同签定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并交付使用。

(二)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质量要求:竞标产品必须是按厂家标准配置的整套全新,具备正规合法经销渠道的,符合国家各项有关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竞标产品如包括必备的易损易耗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竞标人应提供完整清单。验收方式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车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提车及验收确保质量。竞标人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竞标人承担一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保证期竞标人应明确承诺:保修期按行业标准要求执行。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竞标人竞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竞标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竞标人实际承诺执行。售后服务内容相关设备的所有零部件免费上门服务期均不得少于1年,按相关规定超过1年的,按相关规定时限为准。免费上门服务期内,报修后12小时内必需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零部件。否则,将视情况扣取质量保证金;免费上门服务期外,报修后24小时内必需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零部件。其他服务要求具体按合同约定处理。

维修配件竞标人和厂家售后服务中,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以人民币报价。竞标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备或货物购买(制造)费、辅材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各种应纳的税费。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付款方式提车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竞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培训成交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设备使用和操作尽培训义务,使采购人相关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其他竞标人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采购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五部分合同草案条款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定义

(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乙方(供方)即中标人,是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4)合同价格指以中标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验收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2、货物内容

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内容。

3、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

(3)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

4、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乙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5.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5.2.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2.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5.2.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最新机关事业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