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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8/15 7:21:13 浏览:14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城口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专项资金以及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操作程序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县财政局是本县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和拨付采购资金,履行对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和审核,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管理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监督工作,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经办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宜。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参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购方式由县公管办下达采购计划时依法确定。

第十条政府采购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单项或者批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下达采购任务、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依据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分月采购执行申请,县公管办统筹安排采购时间,向县交易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县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签字确认,报县财政局、县公管办核准备案。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3.项目商务要求;

4.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

5.投标人须知;

6.合同主要条款、格式合同(样本)及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7.投标文件格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由县交易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发售招标文件。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可以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但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4.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答疑会,邀请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就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澄清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四)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抽取人等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前两小时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凭《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等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谈判或询价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

(六)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作好登记。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

(七)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八)县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1.开标时间应当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供应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5.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采购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九)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县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交易中心见证。

(十一)县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除中标人外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退付。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县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签字确认,并报县公管办核准备案。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抽取人等情况。

(六)成立评标小组。

(七)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作好登记。

(八)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九)县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十)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县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交易中心见证。

(十二)县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县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送采购人签字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及程序分别与供应商谈判,并记录谈判过程和做好资料存档。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询价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县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编制询价文件,采购人签字确认。询价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询价小组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三)询价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对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公示制度,采购人在申报预算拟申请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时,应同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报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经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初审后,由县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县交易中心将公示结果报送县公管办。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公管办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由县公管办审核后确定是否下达单一来源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定点协议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采购人采购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办公家具、服装实行定点采购;

(二)由县财政局、县公管办提请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定点供应商;

(三)采购申请。采购人填写《城口县政府采购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审核,由县公管办批准定点采购方式并送县交易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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