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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8/15 7:21:13 浏览:1455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发现或知道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在评审活动中发现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评审专家应认真及时地解答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提出的咨询或质疑;应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及县公管办调查处理质疑投诉案件,不得拒绝回答有关质疑投诉事项的评审情况。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包括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具备联合体供应商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供应商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行贿,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与其他采购当事人串通恶意报价,哄抬采购价格,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得将采购项目非法转让他人,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第四十二条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按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三条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销售伪劣、冒牌、走私商品,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的相关承诺和实质性条款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并应积极配合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实名并书面提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和投诉,扰乱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过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相统一的原则,由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进行。

第四十八条本行为规范由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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