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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6/4/9 11:23:24 浏览:1970

重庆电力高等学校章程

序言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重庆动力学校,1958年更名为重庆电力学校,1995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升格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于1980年和1994年两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2013年建成为重庆市示范院校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人人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秉承“立足电力行业、服务社会发展、践行民生责任”的办学理念,宏扬“厚德、强技、乐业”的电专精神,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行业特色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科学发展,彰显学校精神,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ChongqingElectricPowerCollege,英文缩写:CQEPC)。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电力四村9号。学校可视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电网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电网公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负责管理,办学活动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是公办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理念,实施校企协同育人和终身教育服务,为行业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代表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依法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二)任免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成员。

(三)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四)监督学校财务活动。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重要事项。

(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分的办学条件保障。

(七)协同共建方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八)支持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财、物及相关政策上的支持。

第九条学校依法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监督、评估和考核,并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选编教材。

(四)制定招生方案,并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自主确定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确定内部分配和职工奖励办法。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工。

(八)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其他办学活动。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治理架构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社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内部治理模式,实行校、院(部)两级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和完善治理结构内部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代行党委书记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校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之班子成员。

(二)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四)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六)会议内容须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十九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校长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前应提前告之会议成员。

(二)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行政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是否参会可视议题情况会前由校长会同党委书记商议确定。学校纪委书记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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