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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6/4/9 11:23:24 浏览:1972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

(五)会议内容须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由校长聘任。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学校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价和奖励制度、争议处理规则等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裁决学术纠纷,受理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依据职权直接撤销当事人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二)对设立各类学术奖项,评选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进行评定;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及推荐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进行评定。

(三)对制订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教学、科研经费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分配,对外开展合作办学和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和议事决策。

第五节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密切联系社会,争取社会支持,扩大决策民主,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单位、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支持学校办学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其成员不少于21人。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产业、年度预算、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研究和审议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校企协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加强理事单位与在校学生的交流,促进理事单位与优秀毕业生双向选择。

(五)理事会章程明确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和议事决策。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在选举或表决时,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审议重大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向下一次教代会会议报告确认。

第四十条学校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协助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开展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收集和反映学生正当要求,沟通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第四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制定及修订学生委员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对学校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节学院

第四十四条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下,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学院(部)独立自主运行,定期评估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学院(部)的设立、变更和撤并,由学校人资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经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六条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部)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改革、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四)负责学院(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设置教研室等基层组织,制定学院(部)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学院(部)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筹措和管理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及其他经费,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院(部)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支持学院(部)院长(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工作,定期向学院(部)教职工报告工作,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对本单位的重要事务和重大决策进行集体讨论,协商确定或表决决定。学院(部)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明确成员组成、会议会期、会议主持、议题提出、议事程序和决策规则等内容。

第九节机构组织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设置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设置教辅、图情、信息及后勤等保障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四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五十三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发展多层次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资源情况,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

第五十四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为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培养面向生产、建设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变革,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结合社会需求、自身实际,重点建设动力、电力类专业集群,积极发展自动化、电子信息等相关专业。学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第五十六条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以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为基本依据,遵循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教育教学。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实施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五十七条学校引入行业企业相关标准,校企联合开发专业优质核心课程,加强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重点开展优质核心课程建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集成共享。

第五十八条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规律,将思想政治、创新创业、职业道德、心理健康、人文素养的教育实践贯穿到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实行督导制度、听课制度和教学评估制度,保证各类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促进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开学校办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加强与职业院校之间、普通高等院校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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