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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6/4/9 11:23:24 浏览:1971

沟通和协调,探索建立中职、高职、应用本科衔接的通道,为学生多样化发展、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第六十二条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政策,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确定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校为学生就业创业和职业发展提供全程指导,通过深化校企合作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与第三方合作实施就业跟踪和信息反馈。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施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所在地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

第二节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第六十六条学校支持教职工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七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支持学术活动,尊重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八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学校科技服务能力。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六十九条学校充分发挥专业特色和行业办学优势,整合行业教育培训资源,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企业培训和培养高技能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和行业企业发展。

第七十条学校面向生产实际的需要,坚持产教融合,产学研协调发展,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推广,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行业、企业技术升级和改造、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四节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七十一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继承和发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积淀文化底蕴,通过“严、细、实、新”的校风,“行胜于言”的教风和“一直努力,每天进步”的学风,坚持追求正直和卓越的精神,倡导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学习创新与实践锻炼,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七十二条学校强调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文化,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融入企业文化,传播职业精神,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五节校企合作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道路,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合资、合作、购买服务或授权委托等多种形式,投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与相关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或联合设立合作办学实体,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第七十四条学校发挥企业举办职业院校体制优势,主动加强与主管企业各基层单位的协作,共同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推进人才培养与企业生产过程相融合,保障职业教育质量。

第七十五条学校与合作企业共同协商,明确各方义务和权益,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享有相应权利。

第五章学生

第七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后报到入学,经过学籍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参加技术技能竞赛与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时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发展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九)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知识,尊敬师长,努力学习,用心实践。

(二)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名誉,维护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利益。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

(五)接受学校的学业考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成长和发展提供以下条件和保障:

(一)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支持学生依法组织和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学校关心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心理辅导和创业指导等。

(三)学校应当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和良好实训条件,为学生的专业学习和技能提升提供保障。

(四)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校实施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关心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八十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听证与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涉及自身权益事项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学校按照受理、调查、审议、决定和反馈的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在学校接受在职学习和各类培训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教职工

第八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八十四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指导学生,服务学生。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讲究质量,追求实效。

(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职工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整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实施专兼结合的用人制度,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人才。

(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资格认证、劳动合同、岗位聘用任职制度。专任教师应当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薪酬、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四)学校应坚持工资集体协商和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确定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和发展机制,加强教师团队建设,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参与企业实践锻炼,积极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

(六)学校建立表彰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法定权力与议事程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等涉及教职工权益的行为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是教职工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和调解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八十九条学校依据法律与政策规定保障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为退休教职工提供服务。

第九十条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活动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度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财务、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九十一条学校办学经费以举办者拨款和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筹措。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坚持勤俭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原则使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查询,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九十二条学校坚持“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理念,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强化财务运行管理,规范经费使用秩序。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三条学校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九十四条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五条学校对合作办学中合作方投入资产应明晰产权、统筹管理,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合法收益。

第九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后勤保障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九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校园信息系统、图书情报系统、教育教学资源系统、现代教育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一○○条学校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一○一条学校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积极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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