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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4/3 10:00:01 浏览:326

收入为309,837.89万元;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275,105.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23,612.01万元,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50,968.97万元。2021年度审计的上市公司客户为449家;主要承接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相关行业审计业务公司。

大华会所在望变电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客户家数为2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1次;8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王庆莲,2005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12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2:邱尔杰,2009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3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春媛,2003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所执业,2010年8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大华会所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2年年报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5万元;2023年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具体规定从其《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查阅了大华会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可大华会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大华会所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91证券简称:望变电气公告编号:2023-0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准则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实施。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内容。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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