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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摘录)

发布日期:2019/11/22 23:43:39 浏览: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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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损失的审批处理权限

(一)坏帐损失的处理权限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死亡造成的坏帐损失由企业自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2.除上述外的其他坏帐损失,其单项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审批,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局备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十万元以上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企业自行处理或报请地税部门审批的坏帐损失,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包括:

(1)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造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死亡、破产以其遗产、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2)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记录、债务人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企业追究造成坏帐损失的经营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的意见或决定。

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核销后,企业作帐销案存处理,继续追款;如属债务人财务状况临时性恶化,暂时不具备偿还能力,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原则上不能核销,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损失的审批权限:现金及有价证券每笔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审批,5000元至5万元的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存货损失的审批权限: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在产品、半存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包括盘亏,库存损耗,以及失窃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存货贬值或削价损失。处理存货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和有关人的赔偿部份。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按以下权限审批:企业每一案件或单项存货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审批;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报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企业自行处理或报请各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存货损失必须取得盘存记录或技术单位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结案后处理,并报当地地方税务所备案。

(四)对外投资股本损失的审批权限:对外投资股本损失的审批权限是指向对外单位联营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投资款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少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企业投资股本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审批;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报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企业报批或在权限内自行处理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应取得以下凭证。

1.联营各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协议;2.转让或到期收回投资时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董事会的决议或有权部门的公证文件。

3.联营企业破产倒闭,其破产清算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登记的手续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对外投资股本损失经批准后,企业计入投资损失处理。属于徇私、渎职等责任原因造成的损失必须结案后方可处理。

(五)损失的审批权限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失窃被盗、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等。

企业固定资产单项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审批;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报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企业报批或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应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处理固定资产其他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还要事先追究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应抵减固定资产损失。

(六)按国务院规定,从九六年起城镇集体企业将有计划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减少的资产也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处理权限审批后,才能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企业按以上规定自行处理资产损失,必须由经办人填报能够列明具体事项损失的原因及金额的资产损失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或领导集体审批,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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