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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聘37人公告-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日期:2015/12/8 14:54:09 浏览:695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市教委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招聘。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37名(详见《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1、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应聘。

2、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其他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教书育人的精神;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招聘用体检标准。

(二)招聘具有工作经历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所从事岗位相对应专业的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从报名前一日起算,下同)。紧缺专业和技术骨干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可适当放宽职称与年龄条件;

3.招聘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1)教授职称人员、博士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副教授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及以下。应聘者若属省市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及其以上层次的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2)教授(含副教授)职称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能承担本学科的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2门;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在SCI期刊EI收录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上有8篇以上论文或具有学术专著3本以上;

4.在原岗位工作中表现优良,无违纪违规行为;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具体条件(详见《一览表》);

6、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它条件。

(三)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1.具有所从事岗位要求相对应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及相应学位;

2.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0周岁及以下,硕士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紧缺专业毕业生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可适当放宽年龄;

3.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规行为;

4.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具体条件(详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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