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
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7.
增持期间,
本行
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
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8
.
增持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
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9
.
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让本次增持股份。
10
.
本行
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
.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上
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
本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
措施
,
构成
增持主体
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
增持主体
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如未履行,
增持主体
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
增持主体
将及时告知
本行
增持进展情况,并在增持计划即稳定
股价措施届满时向
本行
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3
.
本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
持有的本行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
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
.
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
市地位,不会导致本行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发生变化。
5.
本年度
内,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仅限一次。
6
.
本行
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对稳定股
价措施
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五、稳定
股价
措施
的约束措施
1.
本行就稳定股价事项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
如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应自未能履
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
(税后)
的
15
并扣减现金分红(如
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
薪酬总额(税后)的
15
,该等扣减金额归本行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
持义务造成本行、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本行、投
资者损失。
3.
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
等相关规定。
4.
本行
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相关情况。
六、稳定股价措施的完成情形
1
.
通过增持本行
A
股股票,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
;
2.
继续
增持股票
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
.
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5
。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
出现本行
A
股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调整后)
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特此公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
2
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