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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5/1 20:04:11 浏览:331

来源时间为:2020-05-01

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环罚字〔2017〕12号

被处罚单位: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

投资人:肖明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31613063W

地址:重庆市梁平县安胜乡龙印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10日对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鱼塘内的废水直接外排至外环境。

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鱼塘内的废水直接外排至外环境,已构成以不正当方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4.《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17〕第WTC016号)。证明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此次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

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禁止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以规避治理污染和缴纳排污费的责任。”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14日向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下发了《梁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17〕1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并于2017年3月4日向其邮寄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17〕1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于2017年3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请》,诉称:从事养鱼行业的四年内从未将养殖废水外排入河,2月10日是不小心流了一点到河里,由于第一次出现违法行为,认为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经复核后认为:

1.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鱼塘内的废水直接外排至外环境,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违法事实清楚,根据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2.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梁平县明然淡水鱼养殖基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5日

抄送:重庆市梁平区安胜乡环境保护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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