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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该如何请婚假产假护理假请看这份指南

发布日期:2016/5/23 0:28:52 浏览:515

华龙网5月20日16时51分讯(记者黄宇)今(20)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记者发现,从2016年4月1日起,婚假调整为十五日,男方可休护理假十五日;2016年1月1日起,增加产假三十日。

》》婚假调整

(一)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产假调整

(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护理假调整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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