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6年重庆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其中就提到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建制范围。
《工作要点》中提出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监管机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建制范围,通过贷款资产证券化、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满足贷款需求。
记者了解到,部分省市已经出台农民工缴存使用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农民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符合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昨日,市公积金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农民工缴存使用公积金的相关细则。(记者黎胜斌)
《重庆市农民工缴存使用公积金相关细则正在研究》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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