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树叶、荒草、垃圾;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攀爬文物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复、复制钓鱼城遗址的单体文物或者拓印题刻、碑刻的,给予警告,非经营性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范围界限标志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重庆晚报记者李栋
作者: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