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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11/5 10:55:30 浏览:457

原标题: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1777证券简称:公告编号:临2016-083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14,149,139股(含本数),其中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28,000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副董事长陈卫先生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除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和陈卫2名特定对象外,其他8名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尚未确定。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26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收到《反馈意见通知书》后,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通知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公司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和解释。

公司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万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162260号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1777证券简称:力帆股份公告编号:临2016-08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卫关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260号)。根据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参与本次认购的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和尹索微(以下合称承诺人)于2016年10月25日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自本次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力帆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7月22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出具日,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减持力帆股份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力帆股份股票,亦不会作出减持力帆股份股票的计划或安排。如发生上述减持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将归力帆股份所有,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参与本次认购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卫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自本次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力帆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7月22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未持有任何力帆股份股票,不存在减持力帆股份股票的情形;

2、如本人参与力帆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并认购取得力帆股份股票,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力帆股份股票,亦不会作出减持力帆股份股票的计划或安排。如发生上述减持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将归力帆股份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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