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3-26
原标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57号)核
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
司”)以
7.36元/股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
1,357,000,000股
A股,并于
2019年
10
月
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持续督导的
保荐机构,负责对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1年
12月
31日
止。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
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相应的工
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已与公司签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
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各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访,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沟通、书面
沟通、现场培训、视频访谈、电子
资料调取与审阅等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相关资料,持续督
导期间未发生须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1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持续督导期间,及相关当
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期间,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
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
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
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
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情况
2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
未发生该等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
未发生该等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保荐机构制定了工作计划,并明确
了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
未发生该等事项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
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
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
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
2019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与的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人员进行了沟通,对
2019年
10月
29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的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自
2019
年
10月
29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3
披露时间披露内容审阅情况
2019年
10月
30
日
:股份轮候冻结公告
1.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是否合
法合规;
2.审阅公告的
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确
保披露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
3.审查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出席人
员资格是否符
合规定,提案与
表决程序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
2019年
11月
2日
:股份解除及新增轮候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