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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齐爱民:网络文学背景下笔名的法律属性和权力行使规则

发布日期:2016/4/30 7:11:52 浏览:611

腾讯科技讯4月26日,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分会在北京举行,重庆大学法学院齐爱民教授以“网络文学背景下的法律属性和权力行使规则”为题,讲述有关作者笔名的法律属性问题。

以下为齐爱民现场发言:

从1998年洪湖水浪打浪诉讼开始至今已经有18年时间,我处理过200件著作权的诉讼。98年洪湖水浪打浪,最终的赔偿额度是19万,芙蓉王的LOGO是李建中设计的,他一分钱没有拿到,我接受他的委托到湖南调停这个事,最终通过诉讼已经把LOGO的著作权判给李建中,但是长沙集团目前还是拒绝支付著作权报酬。李建中的诉赔是5000万。下面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嘻哈游记》在中央台播出的,原文件的版权到底归谁,这个案件在2012年处理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十大要案做了一个公布。最后著作权走向了计算机软件,走向了网络,刚才讲到签约作者已经250万,要知道,老挝一个国家才300万人口,也就是说,我们的作者作品都是海量的,这样一个海量的创作大军往哪里去,走向就是产业化、商业化,我们有一个背景,在谈笔名转让的时候,在谈网络文学、IP的时候,背景就是商业化、产业化。

1.我国笔名的历史及商业机制的形成

笔名到底该不该保护?该用什么来保护?像《芈月传》、《鬼吹灯》出现了笔名的纠纷,报纸报道全部改成署名权纠纷,我一看这就麻烦了。因为署名权是不允许剥夺,也不能转让,并不能商业化的,看似这些观点对于写手们是有利的,其实是剥夺了他们巨大的财产利益。如果我们创造的笔名制度,可以商业化的话,最相近的一个可以做比较的就是商标。全世界最著名的商标“可口可乐”700亿美元,现在在我们国家,海量的网络文学的发展背景下,有一些大咖也出现了,他们的笔名,到底仅仅是一个人格,还是说可以像商标一样走向市场呢?这是我跟大家的一个问题。笔名能不能转让,目前国内无论是学院派还是司法界,以及行业界,都有一个观点认为,笔名就等于署名权,因此笔名是不可以转让的。署名权包括署真名,包括署假名,包括不书名。记住这三点,大家就知道,署名权是转让不了的,如果署名权转让了就会发生一个问题,你创作完一个作品,既不能署真名也不能署假名,还不能不署名,相当于剥夺了你的创作权。笔名在我们国家有悠久的历史,始于唐宋,滥觞于明清,兴盛于近代,极盛在网络时代

始于唐宋的字号,比如欧阳修,字号“醉翁”,曹雪芹只是一个笔名,由此就开始了《红楼梦》作者的笔名,鲁迅先生当时有144个笔名,他的笔名主要突出的是人格。

2.笔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互联网为网络文学作品带来了井喷式的价值攀升,作者笔名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也得到迅速提升。同样一部小说,如果是一般的写手写和大咖写,它的价值往往会有非常大的区别。我们总结了一下,笔名的商业价值大概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它的基础是写手的文字功底和艺术表达。第二、签约公司对作品的商业推广。第三、签约公司对写手本人直接进行的商业推广。比如说,最近围绕“天下霸唱”形成的一个所谓的署名权的纠纷,其实就是一个笔名的纠纷。天下霸唱在跟签约公司签约之后,就把这个权利转给了签约公司,当《鬼吹灯》由默默无闻走到前台,天下霸唱就出来讲,我这个笔名是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你还应该还给我,就会形成了一系列的纠纷。讲了这么多,法律上笔名这个概念到底应该怎么界定,我现在不得不告诉大家,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界定,这是我尝试着下了一个界定。所谓的笔名,指能够将不同作者所创作的相同或者近似作品题材进行区分,反映作者及其团队的个性和价值取向并具有商业价值的标识。它跟商标的不同在于,商标指向的是商品,笔名指向的是人,所有学法律的应该知道,这个区别是细微但是巨大的。

为什么笔名是一个具有财产性的商业价值的呢?看一下现在笔名的使用规则。我调研了一下,大体分为三大类:第一、单一主体。比如“我吃西红柿”是由单个人使用。第二、集体使用。比如“爱米粒”推出了一系列爱情小说,那是七个大老爷们组成的写作团队。也就是说,当你允许笔名共用的时候,转让的意思就已经在里面了,因为这七个人可以不同的变,最后会变成另外三个人,或者会变成另外四个人,跟原来的七个人已经完全没有干系,就是在这个潜移默化之中,笔名就已经实现了转让。第三、先单一,后集体。比如韩寒,大家都说先是韩寒的爸,再是韩寒的妈,再是韩寒,当一个笔名蕴含了巨大的号召力和商业价值的时候,后面可能就有一个团队,这就是产业化、商业化的必由之路。我们应该对这个现象抱以欢迎,韩寒那个现象除外。歌手里面的笔名,像凤凰传奇、好妹妹等等,他们都是艺名,跟笔名一个道理。所以,从它的使用规则可以看出来,笔名是可以共用,是可以转让。在我们国家也有这个历史,艺名是可以继承的,比如六龄童,六小龄童。

看我们国家一个典型的案例,由于现在的网络写手基本还停留在幕后,很多人甚至不愿意到前台来,但是与网络写手不同的是网络歌手、艺人,他们都愿意走到前台去。时间关系,案子我们就不谈了。这是我们国家法院关于“胡杨林”案件的判决,大家都知道,唱《香水有毒》的叫胡杨林,她签约泰格之前就使用胡杨林,就把一个偏旁去掉,后来解约之后,泰格就包装了歌手桂莹莹,胡杨林就成了她的艺名,真正的胡杨林所有的签约现场都会遇到另外一个胡杨林,并且价格都会比她低一半,这就是她为什么最后起诉到法院的原因。最终法院认为这个现象确实是不正当,但是找法律依据的时候遇到了难题,最终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桂莹莹和泰格对胡杨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在这个法律适用上,在学界是有巨大争议的。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用于经营者,而很难说歌手胡杨林是经营者。但是法院为了保护她,只有把她认定为经营者。因此,我们提出来三个规则,在现有的网络IP的背景下,第一,笔名作为一种作者符号,应构成一种新类型的财产,它是一个商业标识,已经不像“鲁迅”“欧阳修”那个年代是个人格标识。第二,笔名可以共用,可以继承,可以有偿转让。也就是天下霸唱有权力把笔名折合成钱转给他的签约公司,也有权利向他的签约公司要这一份补偿。第三,笔名转让无须官方审查,无须登记,签合同就行,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转让。

3.笔名转让规则的构建

这个制度是不是仅仅对签约公司有利呢?我个人认为,如果是一个好的制度,应该对双方有利,它的制度价值在于:第一,笔名转让制度对签约公司有利,有利于他们投资推出新的作品,推出新的写手。第二,笔名转让制度,对写手有利,因为他们除了可以卖自己的作品以外,还有一个价值很大的,笔名也是可以进行交易,可以进行融资的。第三,笔名转让制度对市场有利。如果笔名可以公开正常的交易,侵权现象有望减少。第四,有利于司法公正,为法官审判相关案件,可以提供一个明文规定的裁判规则,不用刻意的套用本不该沿用的法律。

重庆大学齐爱民:网络文学背景下笔名的法律属性和权力行使规则》相关参考资料:
齐爱民、重庆大学、重庆大学城重庆大学研究生院、重庆大学排名2016、重庆大学考研、重庆大学运动会、重庆大学城熙街、重庆大学2016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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