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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16/4/14 18:22:51 浏览:619

第十条录取规则:学院按照教育部及招生计划对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达到我院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凡报考我院的符合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对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择优录取。

4、学院各专业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某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尚未被录取但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5、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6、学院按本章程第五条公布的专业名称录取考生,学生进校学习一年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被录取的专业内选择对应的专业方向学习。

第十一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重庆工商大学招生网、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网站中查阅。

第十三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新生入学奖学金、“动感杯”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多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按照学生生源属地原则,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或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学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学院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如有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相关参考资料: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荣成康派斯新能源、派斯 不合格、2012年重庆村官考试、2012年重庆村官、2012重庆村官缴费、2012重庆车展、2012年重庆村官报名、重庆 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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