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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踩坑骨折公交市政也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6/9/27 12:31:29 浏览:432

重庆晚报讯公交车开门下客,乘客陈小姐径直踩进路边坑导致受伤进入医院,谁该负责?近日,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对陈小姐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各担责10,判决两家单位分别赔偿3000余元。

2015年7月9日,陈小姐乘坐公交车前往綦江二级车站。车辆行驶至二级车站公交车站附近时,由于站内已经停满公交车,驾驶员张师傅便跟在前车后面,在距离站台8米处将车停下,打开车门上下乘客。因车辆未紧靠公路边缘,车辆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一个小坑,陈小姐下车正好踩在坑中摔倒受伤。张师傅将陈小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陈小姐垫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出院后,由于她和公交公司、市政部门谈不拢,遂将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乘客在上下车辆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损害发生。陈小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过程中,因自己疏忽大意踩到路上小坑摔倒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驾驶员停车位置不当,公交车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的小坑处,留下安全隐患,致乘客下车时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因驾驶员系履职行为,此过错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市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对公交车站处破损路面进行修复,导致原告在下车时踩到路坑摔倒受伤,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各自承担10次要责任。

陈小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为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两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上诉人损害,应当由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陈小姐下车时未尽到必要安全注意义务,是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责任。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分别承担10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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