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陈荣所触电线为10KV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时,电杆的编号、警示标志不明显,电力公司在附近亦没有设置安全标志。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规定。被告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陈荣触电死亡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农家乐经营者,在修建农家乐时,明知有高压线从其鱼塘上方穿过,仍然擅自修建鱼塘,导致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设置足以让垂钓者警醒的安全标志,亦未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阻止垂钓者在高压线下一定的范围内钓鱼,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陈荣作为成年人,在钓鱼时,应当对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进行观察,作出预见和判断,以确保自身安全,其未能做到以致发生触电事故,自身也具有过失,应相应地减少二被告的责任。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记者刘贤唐诗文艺)